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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十月份日本政府宣佈要廢除「女性離婚後100天內禁止再婚」的禁令,是不是很驚訝日本有這項規定呢?而且其實台灣早期也有類似的規定哦,我們今天就帶你瞭解這項只針對女性,被評為不符合男女平等原則禁令的起源和修改歷程吧!
圖片來源:提姆 Tim photography
追溯至 19 世紀,在沒有親子鑑定的明治時代,女性若在離婚後發現自己懷孕,難以推定孩子的父親是誰,為了防止由此衍生出的混亂及社會問題,政府才設立禁止再婚期。
日本政府在 2016 年 6 月時,就曾將原本長達 300 天的「禁止再婚期」縮短為 100 天,但其實現在醫學已經很發達,透過鑑定的方式其實很快就能正確判別親子關係,所以此項禁令常被批為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則,而現在廢除禁令後未來即使孩子在男女雙方離婚後300 天內出生,如果母親再婚,則會推定為現任丈夫的孩子。。
圖片來源:MIHO's Style 美好時代
台灣過去也因為科技不發達,避免親子關係認定衍生的問題,在《民法》第987條規定「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但後來因為DNA 親子鑑定的出現又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民國 85 年 5 月將此條款刪除,現在的夫妻只要離婚生效,任何一方隨時可以再婚。
圖片來源:提姆 Tim phot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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