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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的女同志伴侶,可以共同養育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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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同志,同婚,養育

圖片來源:Hsu& She Makeup雙人徐造型

 

作者: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沒有結婚的女同志伴侶,可以共同養育孩子嗎?—談身分契約的功能與界限

律師您好:

我是芳瑜,曉媛終於大學畢業了。這幾年我們的關係很艱難,為了讓彼此的父母能夠認同,我們都很努力把生活照顧好,現在我偶爾會去曉媛家拜訪,曉媛的家人也慢慢接受了我。

我已經三十好幾了,如果再不考慮生養孩子,我擔心體力越來越差,以後連孩子都抱不動,更不用說追著他們跑操場;曉媛一直很愛孩子,她覺得早點開始養孩子也好,等孩子大了她還年輕,仍有大好青春可以追求夢想。

我們有個共同的男同志朋友阿德,他的個性陽光又開朗,長得很可愛,頭髮又黑又密,是我和曉媛都很欣賞的型,他的男朋友凱文也很正,人善良又有耐心,我們已經跟他們商量好,阿德願意提供精子用滴精的方式讓曉媛懷孕。

未來我與曉媛兩人是孩子的媽媽,也會是孩子的主要照顧人,阿德和他的男友凱文則是孩子的乾爸,他們很樂意一起照顧孩子,凱文還說,如果我們忙不過來他很樂意當保母,反正咖啡店營業時間長,他隨時可以提供喘息服務。

我們想得很美好,但也知道事情不一定順利,想請問我們這樣做會有什麼風險嗎?該怎麼樣安排與規劃比較能保障我們一家五口的權利呢?

關鍵字:繼親收養、共同收養、扶養契約、委託監護


◆ 案例說明

芳瑜好,非典型的家庭組合,也可以透過充分的共識與溝通,搭配適當的契約約定,讓彼此間權利義務關係盡可能清楚,而走出自己的路,但事前的風險評估是不可或缺的喔!

目前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就這樣新穎的家庭型態特別規定,但基本上仍然可以依照現行法令來事先規劃。簡單地說,如果是由曉媛懷胎產下孩子,曉媛會是孩子法律上的母親,但芳瑜目前無法和孩子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至於提供精子的阿德,若他只想當孩子的乾爸,則他可以不要認領這個孩子,但他無法排除曉媛和孩子未來對他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當然若阿德改變心意想要成為孩子的父親,曉媛和芳瑜也無法拒絕阿德認領孩子。為了具體擬定、分配四個大人與孩子間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嘗試透過簽訂契約的方式來處理,但還是有若干風險無法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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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高雄新秘Jamie彤彤-花藝.小物

 

◆ 法律原則

案例中這五人的組合,法律上的關係及可能要注意的風險如下:

(一)曉媛與阿德跟孩子的關係可以如何規劃

首先,就案例中的規劃來說,芳瑜及曉媛向阿德借精與曉媛的卵子結合,並由曉媛懷胎生下這個孩子,在這個情況下曉媛會因為分娩與孩子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阿德雖然與芳瑜及曉媛僅是朋友,但在事實層面,阿德是孩子「血緣上」的父親,如果原本的共識是,阿德「不要」成為小孩法律上的父親,那麼將來有無風險,就要看彼此的共識會不會生變,導致原來的安排破局。

因為,若純按法律規定來說,阿德其實可以透過認領或撫育(撫育的法律效果就是「視為認領」的方式,與這個孩子建立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甚至如果有天曉媛希望阿德變成孩子法律上的父親,曉媛也可以不顧阿德的意願,透過強制認領的方式訴請阿德認領。有關認領、撫育、強制認領的說明,請參見卷三例一。)這些狀況,就是未來共識或關係生變時,可能會有的最大風險。

當然,如果大家彼此有共識或關係融洽的話,情況就不至於變成阿德在無預警的狀況下,自己殺出來主動認領,或阿德說好單純捐精,沒有要認領,最後卻被曉媛突襲而被訴請強制認領。

那這個部分可不可以用契約約定來解決呢?答案是不行,這個部分涉及法律對於身分關係的強制規定,即使芳瑜及曉媛要求阿德簽署「拋棄認領權」的文件,未來很可能還是會被法院認定是無效條款,可以稍微彌補的辦法是,雙方約定將來有任何一方反悔(例如曉媛反悔而要求阿德強制認領孩子,或阿德反悔,自己主動認領孩子),那個反悔的人必須負擔某種違約賠償(請看註1),或多或少可避免或降低將來發生反悔的情形。

(註1)但因為司法實務目前對這一塊還沒有形成見解,尚不能確保真有爭議發生時,所有法院都會百分之百接受這個違約條款的效力。


(二)芳瑜與孩子的關係如何規劃及法律上有的限制

依照我國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只有婚姻關係下,配偶一方才可以收養他方的子女(即所謂的「繼親收養」),並使子女同時與雙方保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且在繼親收養的情形,法院無須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但在本題,因為芳瑜及曉媛沒有「尚不能」結婚,所以若讓芳瑜聲請法院認可收養該名子女,法院首先會評估是否有出養的必要性,如果法院認為沒有,有可能駁回認可,即便法院認可收養,亦將導致曉媛與該子女間的親子關係必須暫停,雙方無法同時與孩子有親子關係,只能選一個。

此外,依據已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非近親收養已不再能指定收養,也就是說,芳瑜甚至不能指定收養曉媛的孩子,因為芳瑜與曉媛在法律上不是法律所定的近親。

至於芳瑜是否需要負擔照顧、養育孩子的責任,這就相對簡單,曉媛及芳瑜可以互相約定,由芳瑜每月支付多少孩子的扶養費作為分擔,此外,兩人也可以依照民法關於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就特定事項(例如就學、醫療、代為管理孩子的財產),在一定期間內由曉媛委託芳瑜擔任監護人,即法律所謂委託監護,委託監護的約定期間到期後也可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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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BLACK EYES STUDIO


◆ 延伸思考

在本題,芳瑜如果收養曉媛的孩子,反而將導致曉媛與孩子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暫停。在上一個案例,假設安娜所生的孩子不是志偉的,志偉可以收養這個孩子嗎?又,如果安娜和志偉決定不生孩子,可以共同收養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嗎?

首先,答案是不行的。依照我國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配偶一方才可以收養他方的子女,由於志偉和安娜沒有結婚,因此志偉的處境就如同芳瑜,不能收養非婚伴侶的孩子。

其次,依照我國民法規定,一個人不得為兩個人的養子女,亦即收養原則上是一對一,只有配偶可以共同收養(二對一),因此無論是芳瑜與曉媛,或者安娜與志偉,都不能夠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孩子。志偉與安娜只能協調並由其中一人單獨收養,另一人則成立扶養費及監護的約定,透過契約合意的方式,共同教養孩子。


◆ 法令、實務見解

民法第一○六五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一○六七條第一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民法第一○七二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民法第一○七四條一款: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民法第一○七七條第二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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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摘自《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

備註:圖片皆是示意圖,非文章內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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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摘自《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
作者: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出版社:台灣東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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