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專欄找靈感
  3. 婚後生活
  4. 同性伴侶分手後,如何處理孩子的監護與扶養責任?

同性伴侶分手後,如何處理孩子的監護與扶養責任?

人氣 10,554 分享 22
22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同志,同婚,分手

圖片來源:全台最便宜-玩美嫁衣 婚紗禮服出租 訂做

 

作者: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同性伴侶分手後,如何處理孩子的監護與扶養責任?—談同性伴侶的監護權與扶養義務

律師您好:

我是曉媛,與女友芳瑜愛情長跑十年,我自大學畢業後就與芳瑜同居,今年還生下了我們的寶寶。但我們家的人對芳瑜還是不太認同,每次來看孩子時都對芳瑜很冷漠,沒有把芳瑜當成孩子的媽媽一樣尊重,芳瑜對此非常生氣,我很心疼卻也很無奈,雖然我知道該改變的是我母親,但是要媽媽立刻改變真的不是那麼容易,尤其是我們的孩子出生之後,媽媽也疼孫,常常沒事就跑來看孩子,和芳瑜的衝突變得越來越劇烈,有時候芳瑜發起脾氣來,我都不知道該如何安撫。

上個禮拜我媽又突然跑來看孫,沒跟芳瑜打招呼就開門進來,也沒問過芳瑜,就幫小孩穿上她新買的一身粉嫩裙裝,芳瑜氣炸了,直接跟我媽起了衝突,我媽竟然脫口說出芳瑜又不是孩子的誰,自己才是小孩的阿嬤,為什麼不能決定小孩要穿什麼。

我知道芳瑜生氣難過,但是芳瑜當天竟然把孩子帶走,手機關機,我和朋友凱文找了一個晚上都找不到,隔天她才跟我說她帶孩子回鄉下,暫時不回來。我雖然了解芳瑜是一時生氣,也知道一切錯在我媽,但我擔心這樣下去,我們的關係會難以維繫。如果我們真的分手,芳瑜和孩子就真的一點關係都沒有了,芳瑜會需要繼續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嗎?她可以主張她要探視孩子嗎?

.關鍵字:親子關係、扶養義務、監護權

 

◆ 案例說明

曉媛好,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才會有相應的權利義務,否則就要高度仰賴當事人間的協議與信賴。就您的狀況而言,芳瑜跟孩子之間的確沒有親子關係,如果您們沒有事前約定,而芳瑜不願意繼續負擔孩子的扶養費用,法律上也無法強求;但也因為沒有親子關係,她也較難主張有探視孩子的權利。

看起來您們這另類的婆媳問題是有點棘手呢!下面會解釋關於法律層面的問題,但最重要的且最能徹底解決的,仍是跟媽媽溝通,建議您可以努力跟芳瑜站在同一陣線,讓媽媽知道您們兩個事實上就是孩子的「雙親」,而且關係很緊密,讓媽媽逐漸改變認知與態度!

 

◆ 法律原則

(一)「分娩者為母」的法律原則

就案例來說,孩子是曉媛所生,芳瑜在法律上與孩子是沒有任何關係,即便卵子是由芳瑜提供也一樣。所以,芳瑜在未經曉媛同意下把孩子帶走,法律上會被認為這侵害了曉媛的「親權」,是要負擔法律責任。

(二)原則上,扶養費及探視權的前提,都是「有親子關係」存在,但即便沒有,也可以由雙方約定並且依約履行,但這也需要植基於雙方的信任與協議。

至於曉媛問到的扶養費及探視權部分,扶養費若是曉媛和芳瑜事前已約定付到何時,例如付到孩子成年,則該約定仍有效力,雙方都應該要遵守,除非曉媛自願放棄請求扶養費的權利,而探視權的部分,因為芳瑜與孩子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法律上她是不能主張探視權的,除非芳瑜向法院主張自己與曉媛是所謂「事實上的夫妻」關係來請求探視,但這不一定成功。如果曉媛認為對孩子來說也應該讓芳瑜有會面交往的機會比較好,當然也可以釋出善意,與她訂立一個會面交往的方式,即使分手,為了孩子,雙方也可以互相合作的。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同志,同婚,分手

圖片來源:Dear Deer鹿兒攝影|女攝影師蘇蔓

 

◆ 延伸思考

芳瑜跟孩子沒有任何法律上親子關係的現實,顯然是本題的「癥結」,但有沒有可能透過將來修法獲得改善?當然是有可能。目前的婚生推定制度是針對異性戀設計,沒有考慮到將來同性伴侶可否適用,也因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曾提出新增民法第一○六三條之一的想法。條文如下:

「於同性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其雙親為分娩之一方及非分娩之他方配偶。前項情形,該子女之受胎非基於配偶雙方之合意,配偶之一方得於知悉子女出生後二年內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從條文草案可以看出,在女同志配偶間,分娩的一方仍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因分娩的事實而與孩子建立親子關係,此外,特別規定非分娩的他方,基於婚姻關係,直接建立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

也就是說,如果依照伴侶盟的構想,芳瑜和曉媛在結婚後,由曉媛懷胎生下的孩子,芳瑜會被推定為孩子的雙親。如果芳瑜和曉媛要離婚,雙方就必須協商子女的扶養照顧安排。

附帶一提,如果芳瑜和曉媛在法律通過後仍舊選擇不婚,就無法適用婚生推定的規定,芳瑜仍舊無法和孩子建立親子關係。反觀安娜和志偉這對異性伴侶,即便兩人不婚,志偉仍舊可以透過認領、撫育事實和孩子建立親子關係。

 

◆ 法令、實務見解

民法第一○六五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同志,同婚,分手

內文摘自《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

備註:圖片皆是示意圖,非文章內當事人。

 

分享本文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關於作者: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內文摘自《非婚‧大事:不婚族/同志伴侶一定要曉得的生活法律》
作者: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出版社:台灣東販

找婚禮資訊?試試婚籌小工具

相關文章熱門推薦

APP
歡迎禮

新用戶歡迎禮

超實用「婚禮籌備懶人包」